诈骗泰达币民事判决书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通知精神,本案涉及一起诈骗泰达币的民事纠纷。以下是对该案的判决。
原告陈先生与被告李先生之间存在一起涉及泰达币的投资合作关系。根据合同约定,陈先生将一定数量的泰达币交由李先生负责投资管理,并按约定比例分享收益。
然而,经过调查和证据审理,本案认定被告李先生在投资过程中存在诈骗行为。李先生明知投资并没有带来预期的收益情况下,通过虚假宣传和误导陈先生,骗取了大量泰达币。此行为严重损害了陈先生的利益,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。
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案件事实和证据,该法院作出如下判决:
- 被告李先生应立即归还陈先生所诈骗的泰达币,并支付相应的利息。
- 被告李先生应向陈先生赔偿因诈骗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,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、调查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。
- 被告李先生应承担违约责任,并支付相应违约金。
- 如被告李先生不履行以上判决,将面临法律制裁,包括但不限于强制执行、冻结资产等措施。
本判决为终审判决,具有法律效力。被告李先生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判决义务。